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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9A章 旅馆业(上诉委员会)规例


  (第349章第22条)
  
  [1991年9月1日]
  
  (本为1991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第349A章 第1条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旅馆业(上诉委员会)规例》。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 指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3条上诉通知
  
  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的上诉通知必须─
  
  (a)符合附表的表格1;及
  
  (b)由上诉人递交主席。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4条上诉人须送达上诉通知副本及详情陈述书
  
  上诉人根据本条例第13条递交上诉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监督,并须向监督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说明上诉理由及会提出的证据,会出示的文件及会传召的证人姓名等详情,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监督对上诉理由有充分而全面的了解。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5条进一步详情
  
  任何上诉当事人如需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副本根据第4条送达监督后7天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准许的较长期间内,向另一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详情,而该另一方须于上述通知送达后7天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个别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当事人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详情副本一份递交主席。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6条文件的查阅
  
  (1)任何上诉当事人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7天内,向他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及准许他予以复制。
  
  (2)任何上诉当事人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送达的通知行事,则不得再提出有关文件作为证据,除非他能令上诉委员会信纳他有充分理由不遵照通知书行事。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7条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凡有人递交上诉通知,主席须为上诉择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28天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的表格2的通知书,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8条证人传票
  
  凡上诉当事人以附表的表格3提出申请,主席可向任何申请书所示的人发出符合附表的表格4的证人传票,要求他出席上诉委员会作供及出示任何关于上诉的文件。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9条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除非主席主动或应上诉人或监督要求作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在整个聆讯过程或部分过程中在场,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10条法律代表
  
  在上诉聆讯中─
  
  (a)上诉人可由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及
  
  (b)监督可由讼务律师、事务律师或律政人员代表。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11条放弃上诉
  
  (1)上诉人可藉给予主席书面通知,放弃整项上诉或其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给予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监督。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12条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1)上诉人如不按主席择定的聆讯日期及时间亲自出席聆讯,而又无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出席,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不出席,可将聆讯押后一段该会认为适当的期间;
  
  (b)可手进行聆讯;或
  
  (c)可驳回上诉。(2)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1)(c)款命令驳回上诉时,上诉人可于该命令发出后30天内藉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不出席聆讯,可推翻该命令。
  
  (3)上诉人根据第(2)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通知副本一份送达监督。
  
  (4)上诉委员会如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推翻,主席须为上诉择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以令聆讯可于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并须于所定日期不少于14天前,向上诉人及监督送达符合附表的表格2的通知,说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13条上诉人不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或不提供详情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以下情形,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监督送达上诉通知副本;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监督及主席提交详情陈述书;或
  
  (c)上诉人没有根据第5条向监督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1年制定)
  
  第349A章 第14条程序纪录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的以下事宜,以书面或安排以书面作详细纪录─
  
  (a)上诉理由;
  
  (b)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c)为上诉人作证的人的姓名;
  
  (d)为监督作证的人的姓名;
  
  (e)被传召出席上诉委员会作证的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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