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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暑假”(summer holidays) 指学期与学期之间的一段期间; “学期”(school term) 指由任何一年的9月份学校为了教育目的而开课之日起,至翌年暑假开始之日为止的一段期间。 第57B章 第7条由雇主备存纪录的规定 雇用儿童的雇主均须为─ (a)每名儿童雇员;或 (b)任何类别儿童雇员,按本条例第49(1)条为本规例的施行而指明的格式备存纪录。 第57B章 第8条有关证明书、身体检查等的要求 处长或获处长为此目的而书面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可要求雇用儿童的雇主─ (a)出示─ (i)父母对雇用该儿童的同意书;及 (ii)证明该儿童已完成中学三年级教育的证据,或有效在学证明书或其副本(如属适用);(b)安排儿童在处长指明的时间接受身体检查; (c)出示由医生签署有关该儿童身体健康的医生证明书。 第57B章 第9条罪行及刑罚 (1)任何人如违反第4(1)(a)或(b)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4条) (2)任何人如雇用、促使雇用或准许雇用儿童而违反第5或6条,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4条) (3)任何人如违反第7条任何条文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5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4条) (4)任何人如不遵从任何公职人员根据第8条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1988年第24号第4条) (1995年第103号第28条) 第57B章 第10条(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废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第57B章附表 [第6(2)(a)及10条] 禁止从事的职业 1.在任何出售及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处所或地方工作。 2.在不损害《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15条的规定下,为得益或牟利而在任何公众地方处理垃圾。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3.处理及运送《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所适用的任何危险品。 4.操作任何由于其切割、碾磨、滚转、冲压、压碎或相类的动作而属于危险的机器。 5.在下列任何处所或地方工作─ (a)任何舞厅、桌球室、麻雀、天九或赌博场所;或 (b)组织或开办电算机投注或彩池投注或现金彩票活动或奖券活动的任何处所或地方。6.在任何公众娱乐埸所工作,但如与舞台表演有关,而其净收入(如有的话)并非为该次演出发起人私人得益或牟利目的者,则不在此限。 7.在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楼或任何类似场所的厨房工作。 8.在离地面3米以上高度的室外清洁窗户。 9.在任何屠场或屠房、任何屠场或屠房的宅地,或作与此有关用途的处所工作。 10.在任何理发店或按摩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