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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因生产需要,在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在公休日或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应发给高于日标准工资额的加班费;在法定节日、假日加班,应发给高于日标准工资额200%的加班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的监督,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