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4A章 香港银行公会附例


  (第364章第6条)
  
  [1981年3月13日]
  
  (本为1981年第66号法律公告)
  
  第364A章 第1条引称
  
  本附例可引称为《香港银行公会附例》。
  
  第364A章 第2条委员会选任委员的提名
  
  第I部
  
  委员会
  
  (1)有关举行周年大会并在会上选举委员会选任委员(在本部以下称“选举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30天送交所有会员,并须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2)根据本条例第8(1)(b)(i)条为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会员,须由5名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其他会员提名。 (1986年第27号第137条;1990年第43号第16条)
  
  (3)根据本条例第8(1)(b)(ii)条为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会员,须由5名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其他会员提名。
  
  (4)第(2)及(3)款所提述的提名须─
  
  (a)以书面作出;
  
  (b)由该5名提名会员的代表签署;及
  
  (c)附有由候选人的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表示候选人如当选即愿意担当委员会的工作。(5)第(4)款所提述的提名书及通知书,须在选举大会前不少于18天提交秘书。
  
  (6)候选人可在选举举行前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秘书而退出竞选。
  
  (7)秘书须在选举大会前不少于14天,向每名会员送交一份通知书,其内载有分别根据本条例第8(1)(b)(i)及8(1)(b)(ii)条获提名的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称,以及每一组别内有资格表决的会员名单。
  
  第364A章 第3条选任委员的任期
  
  (1)公会的首次周年大会须为选举大会,其后每逢第3年的周年大会为选举大会。
  
  (2)所有选任委员须于其当选的选举大会后举行的下一次选举大会完结时卸任,但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364A章 第4条选举程序
  
  (1)在选举大会中,根据第2条获提名参加委员会选举的会员数目─
  
  (a)如不超过须选自任何一个组别的会员数目,则自该组别获提名的候选人,自该次大会完结之时起,即须当作已获妥为选出;
  
  (b)如超过须选自任何一个组别的会员数目,则选举须由出席该大会的有关组别会员投票决定,而获最多票数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会员即当选;如票数均等,则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须由得票均等的候选人抽签决定;
  
  (c)如少于须选自任何一个组别的会员数目,则须再度举行选举,以填补该次大会完结时仍未填补的任何空缺,而该再度举行的选举,须犹如根据第5条举行的选举一样进行。(2)如根据第(1)(b)款须进行投票,则须将选票分发予分别隶属本条例第8(1)(b)(i)或8(1)(b)(ii)条所规定组别而又出席大会的会员;该等选票须按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出有关组别的候选人名称,并显示须选自该组别的会员数目。
  
  (3)根据第(1)(b)款进行投票时,出席大会并表决的每一组别的会员,须标示其选为选任委员的获提名候选人的名称。任何会员如此表决时,所标示的名称不得多于或少于须选出的委员数目;如有任何会员如此填划选票,其选票即告无效。
  
  (4)每一组别的选票须分别点算,而选举大会主席须委任监票人,由监票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拟备显示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的投票结果;监票人须将结果交予该大会主席,由其公布当选的候选人名称,但不得透露每名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364A章 第5条委员会临时空缺的填补
  
  (1)如委员会的选任委员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须按照本条举行选举,以填补该空缺。
  
  (2)凡有空缺出现,委员会即须召开大会,为填补该空缺而举行选举。
  
  (3)根据第(2)款召开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30天,送交本条例第8(1)(b)条所指而又有上述空缺出现的组别的所有会员;该通知书须─
  
  (a)通知会员该空缺;
  
  (b)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c)吁请会员就该空缺作出提名;及
  
  (d)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4)第2及4条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选举,但须经必需的变更,以使其适用于有关情况。
  
  (5)在根据本条举行的选举中当选的委员,须任职至下次选举大会完结为止。
  
  第364A章 第6条停任
  
  任何选任委员如有下述情形,即须当作已停任委员会委员职位─
  
  (a)以书面通知秘书而辞去职位;
  
  (b)虽已就有关会议的召开而获妥为通知,但仍未经委员会主席准许而连续缺席委员会会议3次,并由委员会议决其须停任;或
  
  (c)不再属于其当选为委员会委员时所属的会员组别。
  
  第364A章 第7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8名委员会委员,其中2名须为永久会员。
  
  (2)如委员会会议须处理的事务包括根据本条例第21(1)条考虑纪律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则该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10名委员,其中2名须为永久会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