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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45章 恒隆银行(接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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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17条不适用于凭借第(4)款的规定当作受挫失效的协议。
  
  第345章  第7条(由1990年第61号第5条废除)
  
  第345章  第8条补偿
  
  (1)(由1990年第61号第6条废除)
  
  (2)如因第4条的实施、或因根据第5(1)条终止任何权利或根据第6(3)条卸弃某项交易,以致任何人蒙受损失,则在按照任何根据第9条连同参阅第(3)款而订立的规例下,该人有权就该等损失获得补偿。
  
  (3)下述事宜可予订明─
  
  (a)厘定根据第(2)款须支付的补偿款额的方式; (由199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b)厘定该款额时须考虑或无须顾及的因素,以及适用的原则;
  
  (c)支付该等补偿的时间及方式;
  
  (d)是否须就该等补偿支付利息和须支付何种利息;
  
  (e)拒绝根据第(2)款对任何曾参与下述交易的前董事作出补偿:该项交易为如全部或部分未获履行,或如整项交易或其部分的有效期未曾届满,则可根据第6(3)条予以卸弃者; (由199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f)第(2)款或(a)至(e)段指明事宜所附带引起的任何事宜。 (由1990年第61号第6条修订)
  
  第345章  第9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下述事宜订立规例─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a)订明根据本条例可予订明的任何事情;
  
  (b)(由1990年第61号第5条废除)
  
  (c)就更有效达致本条例目的和施行本条例条文订定条文。(2)根据第(1)款订立的规例可就该款所述事宜作出规定,而即使《公司条例》(第32章)、《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及恒隆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有任何相反规定,该等规例仍具效力。 (由1986年第27号第137条修订)
  
  第345章  第10条(由1990年第61号第5条废除)
  
  第345章  第11条(由1990年第61号第5条废除)
  
  第345章  第12条(由1990年第61号第5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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