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71AF章 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


  (第571章第395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8号法律公告)
  
  第571AF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71AF章 第2条年费、申请费等
  
  第2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ii)及(iv)条
  
  而订明的费用
  
  附表1第2栏内描述的,并在该附表第3栏内与该项描述相对之处订明的费用,须缴付予证监会。
  
  第571AF章 第3条缴付费用的时间
  
  (1)附表1第1项所订明的年费须于提供有关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或之前缴付。
  
  (2)附表1第4项所订明的年费─
  
  (a)如属首次就本条例第104条所指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而缴付的,则须在认可的生效日期或之前缴付;及
  
  (b)如属其后缴付的,则须在认可的生效日期以后的每个周年日或之前缴付。(3)除第(1)或(2)款所提述的年费外,附表1所订明的任何其他费用须在与该费用有关的申请或要求提出时缴付。
  
  第571AF章 第4条第3部的释义
  
  第3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395(1)(a)(ii)条
  
  而订明的费用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守则》”(Codes) 指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399(2)(a)及(b)条刊登或发表的名为《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的守则;
  
  “《守则》引言”(Introduction to the Codes) 指《守则》内名为“引言”的部分;
  
  “收购上诉委员会”(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 指根据本条例第8条设立的名为“收购上诉委员会”的委员会;
  
  “《收购守则》”(Takeovers Code) 指《守则》内分别名为“引言”、“定义”、“一般原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附表”的部分;
  
  “收购委员会”(Takeovers Panel) 指根据本条例第8条设立的名为“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的委员会;
  
  “有关股份”(relevant shares)─
  
  (a)就载于要约文件的要约而言,指属该要约标的之证券;
  
  (b)就载于场外股份购回通告的场外股份购回而言,指属该场外股份购回标的之证券;或
  
  (c)就清洗交易要约而言,指会属该要约标的之证券;“《股份购回守则》”(Share Repurchase Code) 指《守则》内分别名为“引言”、“定义”、“一般原则”、“公司股份购回守则”及“附表”的部分;
  
  “要约”(offer) 具有《守则》给予该词的涵义,而凡在第5(2)(a)(ii)条适用的情况下,则包括该条提述的任何可供选择的要约或任何不同价值的要约(视属何情况而定);
  
  “要约文件”(offer document) 指根据《守则》须就一项要约呈交予执行人员的文件;
  
  “要约标的公司”(offeree company) 在有人按照《守则》就某法团提出要约的情况下,指该法团;
  
  “执行人员”(Executive) 指证监会属下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或获该董事转授职能的人;
  
  “清洗交易文件”(whitewash document) 指根据《守则》附表VI的清洗交易指引注释须向执行人员呈交的文件;
  
  “清洗交易要约”(whitewashed offer) 就清洗交易文件而言,指在没有《收购守则》规则26的豁免注释1所指的宽免的情况下,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本须作出的要约;
  
  “场外股份购回”(off-market share repurchase) 具有《守则》给予该词的涵义;
  
  “场外股份购回通告”(off-market share repurchase circular) 指根据《股份购回守则》须就一项场外股份购回呈交予执行人员的文件;
  
  “裁定”(ruling) 包括执行人员、收购委员会或收购上诉委员会根据《守则》作出的裁定、宽免、同意、决定、确认或其他书面裁断。
  
  第571AF章 第5条与要约文件、场外股份购回通告及清洗交易文件有关的费用
  
  (1)凡向执行人员呈交要约文件、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或清洗交易文件的初稿要求给予意见,须向证监会缴付在附表2第2栏内与该附表第1栏列明的适用价值相对之处订明的费用。
  
  (2)为施行第(1)款─
  
  (a)就要约文件而言─
  
  (i)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适用价值相等于要约文件所载的要约的价值;或
  
  (ii)凡要约文件载有向同一间要约标的公司提出的可供选择的要约,或载有向不同的要约标的公司提出的2项或多于2项不同价值的要约,则适用价值相等于要约文件所载的属价值较低或最低的要约的价值;(b)就场外股份购回通告而言,适用价值相等于该场外股份购回通告所载的场外股份购回的价值;或
  
  (c)就属清洗交易文件而言,适用价值相等于清洗交易要约的价值。(3)凡先前已向执行人员呈交要求给予意见的要约文件草稿所载的任何要约,由另一经修订的要约取代,并就该经修订的要约有一份经修订的要约文件向执行人员呈交,则须向证监会缴付费用,其款额为以下两项费用的差额─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