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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根据本规则有法律责任缴付征费的人,须以交易所规章不时指明的方式,向代证监会收费的交易所缴付征费。 (2)根据本条须缴付的征费款额,可作为拖欠证监会的民事债项追讨。 第571AB章 第13条交易所须收取及转付征费 交易所须─ (a)收取根据第12条付予它的征费;及 (b)在不抵触第21条的条文下,将征费转付证监会,方式是将征费在收取征费的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15天付入证监会指明的银行户口,如第15天当天不是营业日,则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付入该户口。 第571AB章 第14条交易所须将有待转付的征费存入银行 在征费有待按照第13条转付证监会的期间,交易所须─ (a)代证监会持有该笔征费;并 (b)在收取该笔征费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笔征费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银行。 第571AB章 第15条关于转付的申报表 (1)交易所须在每次转付征费的日期后7天内,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关于该次转付的申报表。 (2)根据第(1)款提交的申报表须─ (a)采用证监会指明的表格; (b)由获交易所给予一般授权或为此目的而特别授权的交易所董事签署;及 (c)载有证监会指明的资料。 第571AB章 第16条调整转付款额及申报表 交易所可调整任何申报表或它所关乎的转付的款额,以反映之前的申报表或转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任何错误。 第571AB章 第17条逾期转付附加费 (1)如交易所没有在本规则规定的时间转付征费,它须向证监会缴付逾期转付附加费,款额为征费款额乘以每间属《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第2条所指的发钞银行各别提供的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平均息率加2%,按日计算,从开始拖欠当日起计直至有关征费获转付为止。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逾期转付附加费及第(1)款提述的征费款额,可作为拖欠证监会的民事债项追讨。 (3)证监会须将根据第(1)款付予它的逾期转付附加费付入赔偿基金。 第571AB章 第18条帐目 交易所须就所有关于征费的收取和转付的财务往来备存妥善帐目。 第571AB章 第19条查阅帐目 为确定交易所是否正遵从或已遵从本规则的任何条文,获证监会书面授权的人可于任何合理时间,在出示有关授权书的文本后查阅和复印根据第18条备存的帐目。 第571AB章 第20条报告 (1)交易所须在每年3月31日后的1个月内,或在证监会一般地或就个别个案指明的较长限期内,向证监会提交一份报告,证明根据第15条提交的关乎截至该年3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内作出的所有转付的申报表均是正确无误并且是符合本规则的,以及证明该等转付所关乎的征费已按照本规则缴付。 (2)根据第(1)款提交的报告须─ (a)采用证监会指明的表格;及 (b)由交易所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委任的核数师拟备和核证,但拟备和核证开支由交易所负担。 第571AB章 第21条退还征费 (1)已缴付征费的人可以下述理由,向证监会申请退还该笔征费─ (a)他事实上无法律责任缴付该笔征费;或 (b)他其后变为无法律责任缴付该笔征费。(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 (a)以书面提出;及 (b)附有所有有关资料。(3)证监会如信纳申请人实属无法律责任缴付或变为无法律责任缴付已缴付的征费,则须退还该笔征费予申请人。 第571AB章 第22条没有缴付征费的通知 凡交易所察觉有人没有缴付该人须缴付的征费,它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将该没有缴付征费之事通知证监会。 第571AB章 第23条提供资料 (1)证监会可藉书面通知要求交易所提供该通知所指明的关于收取和转付征费以及将征费存入银行的资料。 (2)如有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交易所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供该通知所指明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