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571T章 第5条呈交申索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4(1)条提出的申索须─ (a)采用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402(1)条为施行本条而指明的表格提交; (b)按照该表格所附的指示及指令而填具和签署;及 (c)附有该表格指明的文件。(2)证监会可接受以并非按照第(1)款的方式提交的申索。 第571T章 第6条证监会可要求交出纪录 第3部 申索的处理 (1)证监会可藉向某人送达书面通知而要求该人向证监会交出─ (a)该会在与根据第4(1)条提出的赔偿申索有关连的情况下合理地要求的纪录的正本或副本;或 (b)该会为协助─ (i)该会行使它在本条例第243条下的代位权;或 (ii)某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行使它在本条例第87条下的代位权, 而合理地要求的纪录的正本或副本。(2)第(1)款所指的通知须指明所要求的纪录,以及获送达通知的人须向证监会提交该等纪录的最后日期。 第571T章 第7条证监会的裁定 (1)证监会须就某项赔偿申索裁定─ (a)有关的指明人士或其相联者曾否犯有违责; (b)该项违责(如有的话)的发生日期;及 (c)申索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基金的赔偿。(2)证监会如裁定─ (a)任何指明人士或其相联者曾犯有违责;及 (b)申索人有权获得赔偿基金的赔偿,证监会须按照第(3)款裁定暂定赔偿款额。 (3)证监会须在考虑以下事宜后,裁定第(2)款提述的暂定赔偿款额─ (a)证监会信纳申索人因违责所导致损失的指明证券或期货合约及任何有连系资产在违责发生当日的市值减去─ (i)证监会信纳该申索人欠该指明人士的款额;及 (ii)在违责的发生日期后交还该申索人的指明证券、期货合约或有连系资产;及(b)证监会信纳的该申索人为根据第4条提出和证明其赔偿申索而合理地招致和附带的费用。 第571T章 第8条裁定通知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证监会如根据第7条作出裁定,该会须在作出裁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申索人发出裁定通知。 (2)除非证监会已给予申索人作出陈词的合理机会,否则该会不得发出指明暂定赔偿款额是少于申索赔偿的裁定通知,而证监会如决定发出该裁定通知,该会须在该通知中给予其理由。 (3)证监会如裁定申索人应获付赔偿,该会须在裁定通知中指明─ (a)被发现犯有违责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b)有关违责的发生日期; (c)根据第7条裁定的暂定赔偿款额; (d)任何有关的指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有连系资产;及 (e)根据本规则须支付的赔偿款额。 第571T章 第9条支付赔偿 (1)在第(2)款及第11条的规限下,以下款额须从赔偿基金拨款支付─ (a)根据第8(3)(e)条在裁定通知中指明须支付予申索人的赔偿; (b)因应审裁处或上诉法庭根据本条例第XI部所作决定而须支付的赔偿;及 (c)审裁处或上诉法庭因应(b)段提述的决定而判给申索人的费用。(2)根据第(1)(a)及(b)款须支付予一名申索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逾根据本条例第244(1)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最高赔偿金额。 (3)证监会在裁定根据第(1)(a)及(b)款支付予申索人的赔偿总额时,以及在施行根据本条例第244(1)条订立的规则所订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上限时,如信纳某申索人或某些申索人提出的独立赔偿申索或该等申索的某些部分代表某一人因同一项违责而蒙受的损失,则可将该等申索或该等部分合并计算。 (4)证监会如决定分期支付赔偿属需要或适当,可分期支付。 第571T章 第10条财务安排 第4部 杂项条文 证监会可安排该会认为适当的保险、担保、保证或其他财务安排,以利便赔偿基金的管理。 第571T章 第11条在赔偿基金的可动用款项不足以应付申索的情况下的规定 (1)如证监会在任何时间决定赔偿基金的可动用款项,不足以支付在当其时─ (a)根据本规则;及 (b)在第9(1)(b)条提述的情况下,须或相当可能须支付予各申索人的赔偿总额,则赔偿基金的可动用款额须按证监会决定的方式,摊分予各申索人。 (2)如因为证监会决定须根据第(1)款进行摊分,以致第9(1)条提述的任何款额仍未支付,该欠款在赔偿基金有足够的可动用款项时支付。 第571T章 第12条申索的解除 根据本规则裁定须支付予某申索人的款额一经全数支付,该申索人就有关申索及违责针对赔偿基金所享的权利即告绝对解除。 第571T章 第13条指定日期 为施行本规则,证监会可藉宪报公告指定一个日期为指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