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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时间】 2000-12-14
【实施时间】 200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2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源于基层的实践与创造。近几年来,各地普遍开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规范任前公示制,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这种做法把扩大民主从干部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
  
  任前公示制对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任前公示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有助于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而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增强干部的公仆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各地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当前,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
  
  公示时间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公示程序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一般要求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的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有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要注意调查核实的方式,在保证查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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