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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在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 1.3——国际固定电话收费 ﹝…﹞ 编号 名称 收费 (澳门币) 3 「即时倾」电话卡24B,24C,24D,24E 3.1 每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的本地通话费 1 3.2 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3.3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3.4 「即时倾」电话卡面值上限24F 300 编号 名称 收费 (澳门币) 4 电讯卡24B,24C,24D,24G 4.1 每五分钟或不足五分钟的本地通话费 1 4.2 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4.3 第三国家直拨国际电话的附加费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