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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汇发[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的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分局、中心支局。
  
  第三条 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当自有外汇不足时,可申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投资。
  
  第四条 投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广东省境外投资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对其它项目原则上要求以自有外汇投资。
  
  第六条 广东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试点批复,负责管理辖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并授权辖内分局、中心支局办理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汇兑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七条 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体出资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生产性项目,应附国家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最近一个年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附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以货币资金出资的,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应提供现汇账户使用证和申请日现汇账户余额对账单;使用商业外汇贷款,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对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中注明。
  
  六、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七、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八、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初审上述材料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审核上述材料合格后,出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金来源外,须参照上述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三章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投资主体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
  
  二、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五、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六、广东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七、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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