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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胜方 “庄”、“闲”两家,牌局结束时持最高点数者胜。 第十二条 和局 牌局结束时,“庄”、“闲”两家点数相同作和计。遇此情况时,应进行新牌局决胜负,而先前下的注则可: (一)取消; (二)维持; (三)按下列选项更改投注: (1)在减注或不减注的情况下更改投注; (2)从投注“闲家”改为投注“庄家”,或从投注“庄家”改为投注“闲家”。 第十三条 * 投注项目 一、博彩者可选择下列投注项目: (一)投注於“闲家”; (二)投注於“庄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作以下投注: (1)“庄对子”和/或“闲对子”投注。 “庄对子”或“闲对子”是指博彩者任何一门的首两张纸牌组成一对(不管何种颜色或花色,两张纸牌点数相同凑成一对,如两张J牌成一对,但J牌和Q牌则不成一对); (2)累进大奖,指由同一局中以获派的纸牌构成的以下任一组合: i)“黄袍麒”——首五张纸牌为同花的A、K、Q、J及10,扬牌次序不分先後; ii)“天堂顺”——首五张纸牌中出现同花的K、Q、J、10和一张其他花色的A,扬牌次序不分先後; iii)“四条”——首四张纸牌均为相同,但花色不同(例如:四张J); iv)“双对子”——一局中同时出现“庄对子”和“闲对子”,但各“对子”点数不同; v)“三条”——首四张获派的纸牌中出现三张相同纸牌,扬牌次序不分先後; vi)“单对子”——一局中出现“庄对子”或“闲对子”。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6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十四条 注额不均 “庄”、“闲”两家注额不均等时,塲方接受限红至规定数额。 第十五条 下注 企位博彩者不得在用证上划给坐位博彩者专用位置上下注。 第十六条 持牌 一、场方保留是否容许博彩者持牌之权利。 二、如场方容许,则由投注最大而坐位者持牌,持牌者不能离桌观看,增得之牌不能与先派之两张牌一同观看。 第十七条 * 彩金 一、“闲家”、“庄家”投注中彩彩金赔率为一赔一。 二、“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赔率为一赔八。 三、作“庄对子”和“闲对子”投注中彩彩金赔率为一赔十一。 四、大奖“黄袍麒”的彩金金额相当於大奖所累积得的金额总数,而彩金则按牌局平均分发予投注大奖的中彩者。 五、大奖“天堂顺”的彩金相当於以下金额中较高者:由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设定的固定金额或大奖所累进得的金额的10%。而彩金则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奖的中彩者。 六、大奖“四条”、“双对子”、“三条”、“单对子”的彩金相当於由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设定的各个固定金额并按牌局给予投注大奖的中彩者。 七、以上第五款和第六款中所指的固定金额彩金,应预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核准。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6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十八条 * 抽水 一、场方在每局庄家赢得的款项中抽取百分之五(5%)作佣金。 二、出现上款情况时,场方可选择不抽取佣金。但当庄家以六(6)点胜出时,则获相等於投注额百分之五十(50%)的彩金。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73/2005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十九条 * 许可 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决定采用本规章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选项时,须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且应於预定采用日期前三个工作天提交申请书。”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73/2005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30/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