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虑到在澳门经营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转承批公司为了更新经第31/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对外规范性批示核准的幸运博彩《骰宝法定规章》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 一、核准载於附件内《骰宝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废止第31/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对外规范性批示。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骰宝法定规章 第一条 用具 骰宝博彩用具包括: (一)三粒骰子,一至六点分别刻在各骰平面上,三粒骰子重量相等,全然均衡,各正反两面之点数皆共为七点; (二)一个特别骰盅,结构如下: (1)一个黑色不透明材料圆底盅座,玻璃底板下与一个把手或一电子启动装置相连,底板之上镶有一个透明玻璃罩,三粒骰子放在玻璃罩内; (2)另有一可揭式盅盖,颜色、质料与盅座相同,能吻合地盖着玻璃罩,盅盖之两边用扣与盅座相。 (三)一张或多张台证,上印有三粒骰子之各种投注方式。 第二条 开始投注 一、下注前,庄荷须用可揭式盅盖盖好玻璃罩,用扣将盅盖与盅座系牢,然後连续按下把手三次或启动电动摇骰装置,随後开始下注。 二、启动把手或电动装置可将置放於特别骰盅前之灯牌在投注开始前自动亮着。 三、除上款规定程序外,庄荷亦可高声宣布下注开始。 第三条 博彩方式 一、庄荷按响钟表示投注停止後高声宣布开骰。 二、开骰结果由庄荷於揭开可揭式盅盖後宣布,而中彩各瓣可於灯牌中以亮灯显示。 三、可揭式盅盖被揭开後发现有骰子相叠或斜靠不平时,庄荷宣布该局无效,随即进行另一局。 四、遇上款之情况时,博彩者可选择取消原注,维持原注或在减注或不减注的情况下更改原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9/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四条 赔注 庄荷未将各中彩注赔毕前,不得将玻璃罩盖上。 第五条 下注 博彩者可在下列各瓣下注: (一)“小”三粒骰子之点数总和由4点至10点; (二)“大”三粒骰子之点数总和由11点至17点; (三)“三军”任何一粒骰子出现选定之平面点数; (四)“围骰”三粒骰子平面与选定点数相同; (五)“全骰”在一点至六点内,三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 (六)“点数”由4点至17点,三粒骰子平面点数之总和; (七)“双”三粒骰子之点数总和为双数; (八)“单”三粒骰子之点数总和为单数; (九)两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一粒另外之组合; (十)选定三粒骰子之平面点数; (十一)“长牌”任两粒骰子之平面点数; (十二)“短牌”选定两粒骰子之平面点数; (十三)选定四个点数其中三个出现在骰子平面上。 第六条 赔率 上一条款各式投注赔率如下: (一)“小”一赔一; (二)“大”一赔一; (三)“三军”投中一粒骰子平面点数一赔一,两骰相同一赔二,三骰相同一赔三; (四)“围骰”一赔一百五十; (五)“全骰”一赔二十四; (六)“点数”: 4点及17点,一赔五十; 5点及16点,一赔十八至一赔三十; 6点及15点,一赔十四至一赔十八; 7点及14点,一赔十二; 8点及13点,一赔八; 9点、10点、11点及12点,一赔六。 (七)“双”一赔一; (八)“单”一赔一; (九)“两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一粒另外之组合”一赔五十; (十)“选定三粒骰子之平面点数”一赔三十; (十一)“长牌”一赔五; (十二)“短牌”一赔八; (十三)“选定四个点数其中三个出现在骰子上”一赔七。 第七条 全骰 若三粒骰子平面点数相同,通吃「大」、「小」各注。 第八条 许可 场方决定采用本规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选项时,须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且应於预定采用日期前三个工作天提交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