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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上海汇发[2002]8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一)及我分局根据《通知》精神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商投资项下资本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授权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细则》中第四条(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系指:
  
  (一)被授权银行会计系统具有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功能,即将资本金帐户贷方新发生额与历史发生额累加后与该帐户限额进行对比,超限额资金不予进帐。
  
  (二)资本金帐户限额在系统中的设定和维护的操作权集中于分行。
  
  (三)具有完善的资本金帐户入帐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等内控制度。
  
  二、《细则》中第八条和第九条在结汇授权金额和数据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请已获结汇授权的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严格按照《细则》要求修订本行现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与内控制度,并将修订后的上述材料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我分局备案。
  
  三、请未获结汇授权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各外资银行)可按我分局要求做好资本金帐户清理工作及会计系统准备工作,并将填好的《外汇资本金帐户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分局。我分局将根据报送时间顺序,结合更换外汇登记证工作,安排银行集中办理资本金帐户的清理核对。
  
  若有不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联系人:曹春强、侯怡,联系电话:58845476、58845521。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略)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
  
  三、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略)
  
  四、外汇资本金帐户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付汇业务的银行(下称外汇指定银行),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限额内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资金(不包括资本金临时帐户内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授权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相关条件,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指定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责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一)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付汇业务无违规纪录;
  
  (二)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银行向外汇局申请授权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近三年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情况及法规执行情况(须详细说明资本金帐户管理情况);
  
  (三)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对资本金帐户限额控制措施及资本金结汇内部控制制度);
  
  (四)拟从事该项业务管理人员情况。
  
  第六条 外汇局接受申请后,逐项审核银行是否具备被授权条件,并对其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做出批复。
  
  第七条 被授权行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办理资本金入帐及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资本金结汇审核手续。
  
  第八条 办理单笔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被授权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见附表)。
  
  第九条 被授权银行应于每周后第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数据上报系统向我分局传输资本金帐户收支、结汇等的原始交易数据,且应于接到外汇局出错数据返回的当日,将出错原因的说明以传真形式反馈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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