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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发放外币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近期部分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就其外籍员工能否发放外币工资问题咨询我分局。经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境内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均不得发放外币。
  
  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因此,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出境需用外汇,可按其工资收入减去其在境内的正常花费后,凭完税证明按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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