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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综合[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3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09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安全生产年”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百万吨死亡率,为2010年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10个方面、36项重点工作:
  
  一、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1.明确监察执法目标任务。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严格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开展监察执法。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对煤矿建设项目,凡是重大项目未经安全核准的一律不得立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强化对煤矿企业持证情况的动态监管。
  
  3.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国家赋予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级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的合力。针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积极创新监察执法方法。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履行地方监管职责,切实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5.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机制。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规范监管执法程序,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6.依法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等行为。
  
  7.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整治。根据煤矿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现状普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研究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重点、步骤和措施,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和煤矿水害、顶板等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对事故多发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继续实施“三步走”战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国家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今年再关闭1000处左右小煤矿,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9.督促加快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和学习借鉴四川、福建等地经验,采取多部门联合办公、限时办结等措施,促进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借整合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
  
  10.鼓励大型煤矿整合改造和管理小型煤矿。支持产煤省(区、市)按照《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和管理小煤矿,提高办矿规模和水平。
  
  11.探索完善煤矿整顿关闭相关政策。协调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补偿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合法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大幅度降低小煤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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