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三)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五)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二)国资委网站; (三)新闻媒体;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五)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