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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1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7-15
【法规编号】 84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接上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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