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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9-06-02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4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标准、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树龄在300年(含)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含)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各县(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确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对报告人给予适当奖励。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
  
  (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应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一)生长在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护;
  
  (四)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进行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管护责任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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