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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 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 第十八条 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 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 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 (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三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