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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People’sAssociationforMediation,简称CPAM。 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发扬和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 (二)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 (三)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建议; (五)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 (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对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有专长; (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活动;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补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