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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坚持寓教于审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要体现出细致、关怀,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老师到庭,以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 4.充分发挥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的作用。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在法庭调查后,要发表出庭意见和教育词,剖析被告人犯罪原因,指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案件事实,以案示法,宣传法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增强法制观念及分辨是非的能力。 (三)法律监督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行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法定时限内通知监护人;在发现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是否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其他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依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是否执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则;应当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是否指定了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的情形;是否有其他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关押、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是否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关押;对应当减刑、假释的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减刑、假释;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实行以教育、学习文化和生产技术为主的原则;是否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劳动条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 (四)犯罪预防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积极与学校、家长、单位、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配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巩固扩大办案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 1.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办案,经常走访学校,配合学校进行道德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 3.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帮助家长提高法制观念,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 4.认真做好社会帮教工作。在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改造回归社会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共同为其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四、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组成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及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各级团组织、人民检察院要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高度重视,摆上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统一部署、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周密细致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2.加强协调,发挥优势。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涉及的部门多,牵涉面广,各级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做好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要在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创建活动及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激发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和部门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1.先期启动,挂牌示范。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选择适当时机联合命名首批检察系统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举行命名挂牌仪式。同时,采取各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形成一定社会声势。 2.逐级推广,全面展开。1999年3—10月,各地团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要要求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 3.命名表彰,完善机制。1999年11月至12月,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集中命名一批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各地要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全国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1999年底前颁布实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4.推广经验,全面深化。各地要在创建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并自觉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 5.关于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有关事宜请与团中央权益部权益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检厅批捕一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