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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城市劳动保障局: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号)精神,按照“促发展、保就业、维稳定”的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取得新进展,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特别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停产倒闭增多、欠薪裁员现象明显增加,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欠薪逃匿事件,直接影响到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按照《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中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的重大劳动保障维权案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指导和督促有关地方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媒体尤其是网络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对发生的涉及劳动者100人以上、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事件,各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报告。 三、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整治行动 合理规划、突出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坑骗求职者现象可能有所抬头的情况,在第一季度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职业中介机构中介活动和用工单位招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在二季度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以农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四小”企业为重点,在三季度联合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8部门,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规范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在四季度开展企业支付农民工工作情况专项检查,保证广大农民工劳有所得。各地还要根据实际,选择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多发的重点时段,组织力量对当地存在的劳动用工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进一步增强日常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以易发生或曾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为检查重点,结合当地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制定检查计划,以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打击使用童工、恶意欠薪逃匿、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扩大书面审查覆盖范围,提高监察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规范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统一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试行网上举报投诉、开通维权热线,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到有案必查、依法处理,杜绝行政不作为。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争取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切实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务意识,把法律宣传教育寓于监察执法的全过程,指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减少违法用工成本,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理性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采取极端手段激化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