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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15
【法规编号】 85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7/2003号法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就《对外贸易法》所定的对外贸易的一般原则,以及货物及其他财货或产品运入、运离和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的一般原则订定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C&F”是“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格)的缩写,即用以确定出口货物价格的术语;该价格包括含运费在内的直至抵达目的港所需的费用;
  
  (二)“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的缩写,即用以确定出口货物价格的术语;该价格包括含运费及保险费在内的直至抵达目的港所需的费用;
  
  (三)“FOB”是“Free on Board”(离岸价格)的缩写,根据此条款,出售者应将货物装上发货港内的船上,而无须再承担其他负担,但应注明该发货港;
  
  (四)“Form A”是指根据普遍优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要求签发产地来源证明的专用印件;
  
  (五)“Export Licence”(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其他地区或国家所要求且於出口某些货物时须附同的文件;
  
  (六)“SCI”是“Special Customs Invoice”(特别海关发票)的缩写,即出口某些货物至美国时须附同的文件。
  
  第三条 
  
  关口
  
  《对外贸易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关口为:
  
  (一)澳门国际机场;
  
  (二)关闸口岸、路氹新城口岸,以及海关藉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通告专门指定的其他陆上口岸;
  
  (三)港务局藉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通告专门指定的海上口岸。
  
  第四条 
  
  文件
  
  一、经济局是订定、修改或更换准照及申报单的印件式样,以及命令以通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印件式样及填写说明的主管实体。*
  
  二、对上款所指文件的电子处理方式,适用十月二十五日第64/99/M号法令的规定。
  
  三、在理解载於第一款所指文件的资料方面存有疑问或需要澄清时,应向经济局或签发准照的实体提出。
  
  四、准照及申报单须以中文、葡文或英文填写,但涉及技术名称或其他更便於识别货物或产品的名称者除外。
  
  五、第一款所指的印件格式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人的名称及地址;付货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货物的商标、编号、数量及包装方式;承运商的名称及营业税登记册编号等。
  
  * 请查阅:对外贸易活动准照及申报单之印件格式
  
  第二章 
  
  对外贸易活动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退回
  
  一、如出口的货物被退回,尤其因目的地市场拒收而被退回,则该等货物可再进口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如根据上款规定将货物再进口,原先出口活动中已缴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亦不免除缴付将来出口时应缴的手续费。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文件的填写
  
  一、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签发准照的主管实体送交的文件,应完整及正确填写,不得涂改及修改。
  
  二、应於“Export Licence”、产地来源证或“Form A”上的“On
  
  or About”字样後注明装货日期或发货日期。
  
  三、商业发票上必须载明出口货物的FOB。
  
  第七条 
  
  准照的通用规则
  
  一、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出口或进口活动的经营人,应向主管实体申请准照。
  
  二、申请准照须填写专用印件,将之交予主管部门,并取回收据为凭。
  
  三、主管实体应於3个工作日内,就出口或进口准照的申请作出决定,但特别制度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准照的使用期限为30日,自签发准照日起计,但签发准照的实体於准照内另注期限者除外,而准照仅供一次性使用。
  
  第八条 
  
  出口准照
  
  一、出口准照一式六份,分别以A、B、C、D、E、F标明。
  
  二、准照签发後,签发准照的主管实体将准照的A、B联存档,并於经营人交回证明有关部门已接收准照申请的收据後,将其余各联交予经营人。
  
  三、经营人出口货物时,须将准照的C、D、E、F联交予海关;收件的海关人员须於各联上注明日期及编号并简签,而有关注明及简签应清晰可辨。
  
  四、海关将准照的其中一联存档,并将其余各联交予其上所指实体。
  
  五、再出口准照上须注明有关货物运入时所用准照或申报单的编号。
  
  第九条 
  
  进口准照
  
  一、进口准照一式五份,分别以A、B、C、D、E标明。
  
  二、准照签发後,签发准照的主管实体将准照 A
  
  联存档,并可於经营人交回证明有关部门已接收准照申请的收据後,将其余各联交予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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