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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的修改如下: (一) 编号 名称 〔...〕 6.1.5 〔...〕 可使用的服务: 1——由用户密码控制的收费电话上锁 〔...〕 每年租金 (澳门币) 6.1.8 900资讯服务上锁 免费 (二) 编号 名称 (澳门币) 10 900资讯服务 资讯话费(每六秒0至1元)或资讯收费 (0至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