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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劳动诉讼法典》的通过 通过附於本法律公布的《劳动诉讼法典》,此法典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对被废止的规定之援用 一、现行法例中援用已废止的劳动诉讼法规的规定时,视为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的相应规定。 二、现行法例中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内无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时,视为援用该法典所规定的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生效及适用 一、本法律及由其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由本法律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只适用於在其生效後提起的诉讼程序。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劳动诉讼法典》 请查阅: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法例汇编》 第二修订版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印务局 请使用 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阅读PDF版本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