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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颁布时间】 2009-01-06
【实施时间】 2009-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5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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