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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的新增服务如下: (一) 编号 名称 [...] 6.1.5 [...] 可使用的服务: [...] 13——谢绝接听6A,6B,6C 6A 「谢绝接听」名单最多可输入一百个电话号码。 6B 「谢绝接听」功能不适用於汇线通、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商务电话系统及公众与私人收费电话。 6C 「谢绝接听」功能不会受反来电显示影响。 (二)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每月租金 (澳门币) (澳门币) [...] 15 自动回电功能11A,11B 50 10 11A「自动回电」功能可於致电本地固定电话网络或流动电话网络时启动。但使用图文传真、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或商务电话系统,不能启动此功能。 11B「自动回电」功能不适用於图文传真、汇线通、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商务电话系统及公众与私人收费电话的用户。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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