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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82号令
【颁布时间】 2009-01-22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之日起7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对核实确认的举报有功人员,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管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报同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经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案件结案日期以市局或各区县局负责人在案件结案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
  
  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制作《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表二)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表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员。
  
  第十四条 被奖励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个人获得举报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局或区县局稽查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有功人员奖励审核表、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表四)、财务部门发放凭证等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由市局或区县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局或区县局编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关计核字20××年第××号
  
  计核事项
  
  计核涉案货物、物品税款
  
  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
  
  计核结论
  
  经核定,________________一案,涉案货物、物品
  
  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计核人员签名:
  
  计核单位(部门):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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