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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接上页]

  带头人培养期为5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当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工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核人。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2千元的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津贴。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带头人5年考核结果、后备人选3年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带头人5万元、后备人选6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培养期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后备人选三年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报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四条 带头人培养期满后,可以直接进入科学技术人才专家库。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加大培养力度: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等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二)对其参加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和学术交流,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三)对其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四)对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给予部分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从事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活动,应当优先列入所支持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文化及社会事业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培养期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对其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中所需的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优先予以安排;
  
  (三)结合实际情况,每年提供疗养和体检等健康保障服务;
  
  (四)提供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培养期满的;
  
  (二)调离本市的;
  
  (三)带头人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四)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经调查属实的;
  
  (六)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开发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工作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选拔培养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优惠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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