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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收入全部移交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在每月末从支出户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然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地税等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按规定时限移交地税部门; (二)协调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依法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算、决算进行复核; (四)对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向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及基金支出、基金结存情况; (七)提出基金的保值增值计划,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加强基金核算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基金的发放;对各类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负责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与管理; (二)根据社会保险业务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发放需要,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支出户开户申请,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四)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按月与银行、税务、财政部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建议。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加强对银行账户开设的监督管理,对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基金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双方协商确定开户银行; (二)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经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及时办理基金保值增值业务; (三)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时审核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资金; (四)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提供财政专户基金存储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核对有关账目余额,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反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及预警信息衔接,合理安排基金支付预算。 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上缴国库及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征税企业)户数、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所需的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末提供其变化情况;参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并负责征收;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通报征收情况,按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保证全额征缴、当日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