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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对药品生产、经营、配送和使用环节的非现场监管,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监控,不得侵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药品生产质量信息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储存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更换质量受权人;
  
  (四)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妨碍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销售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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