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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9-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九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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