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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1号法律第八条、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和第十八条,以及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三)项(2)分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并按谘询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总署二零零二年财政年度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 $ 299,658.00(澳门币贰拾玖万玖仟陆佰伍拾捌圆整),该补充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二零零二年度本身预算 第二补充预算 代号 名称 收入 开支 增加 追加/登录 收入表 05 00 00 00 00 转移 05 01 00 00 00 公营部门 05 01 01 01 00 预算拨款 $ 299,658.00 开支表 经常开支 02 00 00 00 资产及劳务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负担 02 03 09 00 02 康乐及文化活动 $ 299,658.00 总计 $ 299,658.00 $ 299,65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