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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永成贸易运输行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皮鞋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永成贸易运输行订立向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供应皮鞋的合同,金额为$ 1,227,775.70(澳门币壹佰贰拾贰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柒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104,998.10 2003年 $ 122,77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