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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夏巴工程(澳门)有限公司供应「一般工作用之车辆」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夏巴工程(澳门)有限公司订立「一般工作用之车辆」之供应合同,金额为$1,476,1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柒万陆仟壹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328,490.00 2003年 $147,6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