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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业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望德堂区局部街道更新-电器安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业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望德堂区局部街道更新-电器安装工程」的费用$1,377,961.00(澳门币壹佰叁拾柒万柒千玖佰陆拾壹元整)将按如下分段结算: 2002年 $ 300,000.00 2003年 $ 1,077,96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