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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864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0/2002号法律,通过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OR/2003),并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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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立即运用之增加款项或登录款项之金额;
  
  (四)登录於非自治机关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之运作预算内之资本拨款,以及登录於各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内之资本拨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拨款;
  
  (六)按上级核准之有关计划,标准及期限,用作给予补贴之拨款;
  
  (七)经有关机关提出充分理由,且行政长官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後而作出预先许可之其他拨款。
  
  二、上款所指之特许,须在不影响司库之正确管理及保障有关之财政平衡下行使,而财政局得建议全部或部分中止有关特许。
  
  第十一条 
  
  款项之分配
  
  一、使用与整体款项有关之资金,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後按经济及职能分类之适当项目预先分配。
  
  二、在执行财政预算时所作之不须额外动用资源之调整,须根据为修改财政预算而订定之法律制度为之。
  
  第十二条 
  
  预算之转移
  
  一、在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清楚载明之津贴、共同分享及指定收入,系根据各自治实体之财政制度之规定处理。
  
  二、上款之规定不排除在获行政长官经听取财政局意见後而许可之特定情况下,可全部或部分预收将到期之津贴。
  
  三、以指定收入名义徵收之款项超出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最初预计时,则超出最初预计的部分被视为默示追加,并对相应之开支项目作同等调整。
  
  四、如出现上款规定之情况,则新增之金额须每月在由财政局局长签署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声明书内列明。
  
  第十三条 
  
  职业税税额之扣减
  
  一、於二零零三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及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将已扣除百分之二十五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三、上款的规定适用於二零零三年度最後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此等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的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率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徵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五、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四条 
  
  营业税之豁免
  
  一、於二零零三年,不对附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通过的《营业税规章》表一及表二所载之营业税税额进行徵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该《规章》第二条所包括之自然人或法人应遵守之宣告义务,亦不妨碍因不履行该等义务而被科处罚则。
  
  三、税务当局之有权限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於同一《规章》的行业总表表一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房屋税税额之扣减
  
  於二零零三年度,设立房屋税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额订定为$500.00
  
  (澳门币伍佰圆整),该扣减额系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并应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的《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徵收凭单内作出扣减。
  
  第十六条 
  
  税额扣减之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适用自涉及税务优惠之年或年度所采用规章所载之结算权失效期。
  
  第十七条 
  
  地租及租金之徵收以及退回之最低值
  
  於二零零三年,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低於$100.00 (澳门币壹佰圆整)
  
  之地租及租金之年金额不予以徵收,亦不退回总额低於此数之金额。
  
  第十八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之收费及税项
  
  一、於二零零三年度,民政总署不徵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所指豁免不包括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之规定以及其他关於宣传及广告物品之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四、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旅游税之豁免
  
  一、於二零零三年度,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同类场所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有关《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税。
  
  二、基於适用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法令第五条所指的第一、二及三组酒店场所的上款所指的第一组同类场所之专有业务,亦获豁免旅游税。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总 预 算
  
  二零零三财政年度
  
  二零零三财政年度收入预算
  
  总开支摘要,按组织分类
  
  投资计划开支摘要,按组织分类
  
  总开支摘要,按经济分类
  
  运作及私有开支摘要
  
  按经济分类
  
  投资开支摘要
  
  按经济分类
  
  开支总额摘要
  
  按职能分类
  
  运作及私有开支摘要
  
  按职能分类
  
  投资计划开支摘要
  
  按职能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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