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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的中文本有不准确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更正。 因此,中文本条文第七条, 原文为: 《...上款所述...》, 应改为: 《...上条所述...》; 中文本条文第十七条(二)项, 原文为: 《按照适用的法例规定,自由选择获发牌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营运商》, 应改为: 《自由选择按照适用法例的规定获发牌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经营者》;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原文为: 《....并应由开始中止服务时....》, 应改为: 《....并应由开始中止有关商业行为时起....》;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三条(一)项, 原文为: 《在与其他经营者....》, 应改为: 《在与其他提供者....》;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原文为: 《....及立即停止服务的提供》, 应改为: 《....以及立即终止业务或所提供的服务》。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