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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86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更正,(更正第24/2002号行政法规(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的制度)。)


  鉴於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的中文本有不准确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作出更正。
  
  因此,中文本条文第七条,
  
  原文为:
  
  《...上款所述...》,
  
  应改为:
  
  《...上条所述...》;
  
  中文本条文第十七条(二)项,
  
  原文为:
  
  《按照适用的法例规定,自由选择获发牌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营运商》,
  
  应改为:
  
  《自由选择按照适用法例的规定获发牌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经营者》;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原文为:
  
  《....并应由开始中止服务时....》,
  
  应改为:
  
  《....并应由开始中止有关商业行为时起....》;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三条(一)项,
  
  原文为:
  
  《在与其他经营者....》,
  
  应改为:
  
  《在与其他提供者....》;
  
  中文本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原文为:
  
  《....及立即停止服务的提供》,
  
  应改为:
  
  《....以及立即终止业务或所提供的服务》。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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