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於澳门电力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按照《澳门地区电力之生产、进出口、输送、分配及出售之专营特许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长者及使用商用霓虹光管招牌电费援助计划,该计划是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及其组成部份。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74/2002号行政命令之附件 I—— 长者电费援助计划 1. 适用范围 长者电费援助计划适用於持有“颐老咭”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其可为个人用户或为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用户,而其供电合同是以A1级或A2级收费计算电费。 2. 一般条件 此计划的一般条件受现行「低、中压电力供应和出售的一般条件」的规定约束。 3. 特别条件 3.1. 所提供之援助是在每份电费单内首八十八个耗电单位(kWh)的费用中扣除百分之十一。 3.2. 欲成为这项援助计划受惠人士的长者需向澳门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并出示其澳门居民身份证、“颐老咭”、居住证明或居住地点声明书及其居住单位的电费单。 II—— 使用霓虹光管招牌电费援助计划 1. 适用范围 使用霓虹光管招牌电费援助计划适用於专门作为商舖促销生意用的固定霓虹光管招牌的用电,只要该用户的供电合同是以A1级收费计算电费。 2. 一般条件 此计划的一般条件受现行「低、中压电力供应和出售的一般条件」的规定约束。 3. 特别条件 3.1.对霓虹光管招牌电费所提供之援助是根据耗电单位(kWh)的数目及一折扣乘数而定,其相当於B组收费中《非高峰时间》之有功能量之费用与A1组收费中有功能量之费用之差。 3.2. 耗电单位(kWh)的数目是按照霓虹光管招牌的用电功率每天使用六小时所耗电量而估算所得。 3.3. 霓虹光管招牌的用电功率是由用户以书面方式向澳门电力有限公司作出声明而定,并受澳门电力有限公司监管。 3.4. 霓虹光管招牌应拥有由民政总署发出之有效准照。 3.5. 霓虹光管招牌的供电应由有关商舖的装置确保。 3.6. 霓虹光管招牌的电力装置不可引致配电网络故障或危及人身和财产之安全。 3.7. 运作及维修霓虹光管招牌的电力装置的责任由有关用户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