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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旅游学院新校舍建造」工程之监察工作之期限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乘风土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旅游学院新校舍建造」工程之监察工作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130,000.00(澳门币壹佰壹拾叁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26,000.00 2003年 $ 904,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