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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简化饮食场所发牌程序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二、工作小组的职责为研究有关简化向饮食场所发出执照的行政程序的机制,并建议建立新制度所需的措施,该制度须考虑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并减少发牌程序的环节。 三、工作小组由行政法务司司长协调,并由政府各司司长指派的代表组成。 四、工作小组协调员不在时,由其指定之成员代任。 五、协调员可因工作需要,邀请其他公共部门的代表或任何实体参与工作小组或提供协助,尤其在资讯提供以及就特定事宜提供人员用以收集、制作、分析、讨论有关资料与资讯及编制报告。 六、工作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技术跟进小组。 七、工作小组须在二零零三年上半年提交载明具体解决方案的报告。 八、工作小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民政总署提供。 九、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