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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并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韦思理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取得“高美士中葡中学校舍扩建设计及建造”的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