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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何东中葡小学地段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建造工程之质量控制」工作,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何东中葡小学地段综合体育馆及新厦建造工程之质量控制」 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136,937.60(澳门币壹佰壹拾叁万陆仟玖佰叁拾柒元陆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89,489.60 2003年 $ 947,44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