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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轻工总会(已变更)
【发文字号】 轻总盐办[1996]4号
【颁布时间】 1996-11-05
【实施时间】 1996-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轻工总会关于贯彻实施《食盐专营办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接上页]

  8、食盐批发企业的变更、撤并,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并报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执行食盐价格的要求。
  
  食盐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产品,其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和调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任何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变动。
  
  五、调味盐、强化营养盐产销的要求。
  
  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生产所用的原料盐纳入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管理。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利用所产食盐加工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的,须相应核减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的,须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强化营养盐由销区省(市、区)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购销。
  
  六、违法所得,食盐产品价值的计算。
  
  1、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其已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食盐价值的计算,以其以作为食盐销售和已生产并明显准备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食盐出厂价。
  
  2、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其已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盐产品价格的计算,以其已作为食盐销售和已晒制、熬制而未销售的盐产品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的同类食盐产区港站批发价。
  
  3、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其已销售食盐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食盐价值的计算,以其已销售和未销售的食盐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食盐市场批发价。
  
  4、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其食盐价格的计算,以购入食盐的数量,乘以食盐批发企业向其供应食盐的价格。
  
  5、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其销售的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6、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食盐价格的计算,以其所运食盐的数量,乘以违法行为查获地国家规定的同类食盐市场批发价;承运人的违法所得以铁路、交通、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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