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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四条第六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终止Virgílio Valente学士担任政府驻澳门泊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之职务。 二、委任 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学士为政府驻澳门泊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为期一年。 三、执行该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