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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於判给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编制南湾湖设施改善及环境整治工程之图则及在工程期间提供技术支援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专业顾问有限公司订立「编制南湾湖设施改善及环境整治工程之图则及在工程期间提供技术支援服务」合同,金额为$2,300,000.00 (澳门币贰佰叁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2,070,000.00 2003年 $ 23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