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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广宝国际有限公司执行「结核病防治中心」承揽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广宝国际有限公司订立「结核病防治中心」承揽工程之合同,金额为 $ 8,539,773.50(澳门币捌佰伍拾叁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6,000,000.00 2003年 $2,539,77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