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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3/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安全委员会及保安协调办公室的运作规定——若干废止。

[接上页]

  二、在会议後,主席得许可公布资讯性文告,当中扼要指出会议议题及结果的全部或部分。
  
  三、不得公开意见书、指引及方针,但主席作出相反决定除外。
  
  第十条 
  
  保密
  
  一、安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内容及会议录均属保密性质,但上条的规定除外。
  
  二、对解除上款所指的保密性质,仅得由主席作出或由有权限司法当局作出。
  
  第二章 
  
  保安协调办公室的运作规定
  
  第十一条 
  
  一般性
  
  保安协调办公室是安全委员会常设专责谘询及提供协助的机关,在运作上直属保安司司长。
  
  第十二条 
  
  职责
  
  保安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是透过安全委员会以适当及长期方式在内部保安政策的范畴内辅助行政长官,特别是就下列事宜作出研究及建议:
  
  (一)
  
  军事化部队与治安部门之间的合作纲要,以及完善其机制的纲要,从而在运作上作出协调,但不妨碍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规章所定的专门任务;
  
  (二)
  
  在面对严重威胁情况而须对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作调配;
  
  (三)
  
  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开展的对外合作的协调形式;
  
  (四)
  
  在内部保安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规则及程序;
  
  (五)
  
  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特别是专责预防犯罪的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计划,以及联合行动计划;
  
  (六)
  
  对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在行动、资讯、人员、後勤及行政范畴内的通用程序作出规范;
  
  (七)
  
  对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在行动及纪律事宜上的统计作出规范及处理;
  
  (八)
  
  在向广大市民及向具有治安及民防责任的实体所推广的治安及民防公开宣传活动上作出协调。
  
  第十三条 
  
  协调权限
  
  保安协调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其具有下列权限:
  
  (一)按照上级发出的方针,确保保安协调办公室工作的开展;
  
  (二)协调由保安协调办公室负责的研究工作;
  
  (三)
  
  协调所有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工作的统计,并将统计制成图表、系统化及作出更新;
  
  (四)
  
  协调安全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编排,以及准备有关的辅助文件;
  
  (五)
  
  就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的军事化人员及文职人员的一切纪律事宜的纪录作出协调及集中处理;
  
  (六) 编制、签署及发送安全委员会的召集书;
  
  (七)
  
  担任安全委员会会议的秘书职务,并透过保安协调办公室的人员确保安全委员会所需的一切辅助;
  
  (八) 编制、签署及分发安全委员会会议录;
  
  (九) 将安全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存档;
  
  (十)
  
  对治安及民防的公开宣传活动及具有治安及民防责任的实体的活动作出协调;
  
  (十一)
  
  召集及协调落实保安协调办公室工作所需的会议。
  
  第十四条 
  
  合作
  
  所有军事化部队及治安部门,以及参与安全委员会的其他实体须向保安协调办公室提供协助,并须在协调工作上向该办公室提供合作。
  
  第十五条 
  
  会议
  
  一、在事先获得上级许可下,保安协调办公室可与上条所指的实体或其代表召开会议,旨在为安全委员会的会议作准备或落实为该等实体既定的工作及目标。
  
  二、须就会议缮立会议录或备忘录。
  
  第十六条 
  
  辅助小组
  
  在主任领导及其职级的范围内,保安协调办公室由若干涉及不同范畴的辅助小组提供辅助。
  
  第十七条 
  
  助理
  
  一、如保安协调办公室基於所交予工作的特殊性,在预先得到上级认可下,主任可由若干名由其指定的助理协助,而助理的聘任则按照适用的法定制度,在内部保安体系的任何治安部门或军事化部队的高级职程编制中作出。
  
  二、上款所指的助理收取原职级或职位的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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