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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
  
  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竞投)
  
  竞投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上一次竞投的确定名单公布翌日起计六个月後进行。
  
  第五条 
  
  (竞投之开展及发布)
  
  一、 ………………
  
  二、
  
  竞投开展之发布亦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中文及葡文报章、电台及电视台为之,以及透过张贴於房屋局接待公众之地点为之。
  
  三、………………
  
  a)…………
  
  b)…………
  
  c)…………
  
  d)…………
  
  e)…………
  
  f)…………
  
  g)…………
  
  第八条 
  
  (除名)
  
  一、 ………………
  
   a)…………
  
   b)…………
  
   c)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参加竞投之障碍;
  
   d)…………
  
   e)群体中之任一成员在多於一份报名表上出现;
  
   f)…………
  
  二、 ………………
  
  第九条 
  
  (临时名单及确定名单)
  
  一、 ………………
  
  二、 上款所指之名单张贴在《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所公布之通告内所述之地点。
  
  三、
  
  自通告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十五日内,得向房屋局局长就临时名单提出声明异议。
  
  四、
  
  自提出声明异议之日起计二十日内,应对其声明异议作出决定。
  
  五、 ………………
  
  六、
  
  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後,应制定确定名单,并将通告公布於《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且指明张贴通告之地点。
  
  七、
  
  如没有声明异议,临时名单得透过公布於《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之声明,转为确定名单。
  
  八、
  
  上款之确定名单排列於上一次竞投之确定名单之末尾,累积组成总名单。
  
  第十条 
  
  (排名)
  
  一、
  
  获接纳竞投之群体,应透过呈交竞投报名表时之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之评分制度,进行排名。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十一条 
  
  (申请之确认)
  
  一、
  
  房屋局得在任何时候,要求任何公共及私人实体确认候选人於填写报名表时所提供之资料。
  
  二、 ………………
  
  第十三条 
  
  (房屋之选择)
  
  一、 ………………
  
  二、
  
  为适用上款规定之效力,群体应在所定之日期及时间内到房屋局;如由於缺乏合理解释而不到场者,则丧失选择之权利,且其名次自动转列於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三、 ………………
  
  第十四条 
  
  (获甄选群体之除名)
  
  获甄选之群体从竞投中除名:
  
   a) 在第二次召集後,仍不到房屋局选择房屋之群体;
  
   b) 拒绝占用在行使上条所指选择权而选定之房屋之群体。
  
  第十五条 
  
  (地位之放弃)
  
  为选择房屋而获召集之甄选群体,如无意取得任何当时可选择之房屋,则得选择:
  
   a) ……………
  
   b)
  
  放弃其地位,即将该群体转列於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第十六条 
  
  (群体组成之改变)
  
  一、
  
  如在竞投中获排名之群体有成员撤出或增加,而其并非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在群体之得分低於原先之得分时,新群体应在该期竞投名单上重新排名。
  
  二、
  
  如撤出群体之成员为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整个群体从竞投中被除名,但因离婚导致夫妻之一方退出,而未退出之另一方负责担任群体代表职务者除外。
  
  第二条 
  
  过渡性规定
  
  一、
  
  获接纳参加新竞投之候选人之确定名单尚未公布时,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仍然有效。
  
  二、
  
  曾列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内,仍未获配售单位之群体,自动转入新竞投,而无须呈交新报名表,但须重新排名。
  
  三、
  
  如在竞投申请之日,群体不属上款之情况,而有下列改变者,为产生竞投之效力应参加新竞投:
  
  1) 住所种类的改变;
  
  2) 合住或房屋占用情况;
  
  3) 家团结构或收入。
  
  第三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分别由本法规附件I及附件III替代。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第25/2002号行政法规附件I
  
  第25/2002号行政法规附件III
  
  群体成员人数
  
  可选择之房屋类型
  
  1至2人
  
  T0I,T1,T0II,T2
  
  3至5人
  
  T0I,T1,T0II,T2,T0III,T3
  
  6人及6人以上
  
  T0I,T1,T0II,T2,T0III,T3,T0IV,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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